李泉,海南三亚知名资深职务犯罪(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辩护(刑辩)专业律师李泉,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已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要戴戒具的,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戴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什么情况会被撤销死刑
事实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只要存在以下情况的,都会撤销死刑,发回重审或予以该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时,是会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届时要是不服法院判决,都可以提出来。最高院审核后,该核准的核准,该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能改判的就改判。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要戴戒具的,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戴戒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死刑复核和核准是不是一样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是不一样的,死刑复核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而死刑的核准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以上知识就是对“死刑复核和核准是不是一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是不一样的,死刑复核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而死刑的核准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