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同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律师作为被告卢**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清楚了本案案情,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定罪,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更为恰当
被告杀人动机不明确充分,主观故意不能明确为故意剥夺受害人生命。从案情看,被告和被害人通过网络确实建立了一种友情,被告生活坎坷,难得有人能理解他,鼓励他。被告对被害人心存感激,基于朴素的报恩思想,被告希望能当面向被害人表示感激之情。其向被害人及其亲人告知了自己真实姓名也能证明其到成都见被害人,并无杀人动机。
被告和被害人单独相处之时,虽然有越轨的苗头,但被告及时清醒过来没有进一步做出行动。因为被告此行是基于感恩,所以被告希望知道恩人的真实姓名这点上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被害人基于家庭考虑,不愿意和被告有更多更紧密的联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被告由于有被人欺骗的人生经历,此时脑袋转不过弯,认为被害人也是在欺骗他,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罪责难逃。
那么,被告当时的主观状态是不是一定要置被害人死地而后快,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供述看,被告人并没表示自己的目的是掐死被害人。从常理看,也无法想象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会因为区区口角小事,就掐死一个自己愿意不远千里去感谢的,给自己关心和帮助的朋友。
死亡的后果已经造成了,掐脖行为是一种伤害行为,在无法查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状态或者说一般人无法相信被告会因此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可能更为恰当。而公诉人以掐脖子容易造成死亡,又结合被告人掐脖子时间可能长达十分钟为由,结合死亡后果认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被害人舌骨、甲亢软骨均未骨折,对于一个故意杀人的罪犯来说,掐脖子的力度足以造成骨折情况。也侧面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力度并不强,不符合杀人行为的常规。
死亡后果的形成原因,很可能是因为起初吓唬型的掐脖子,触动某种生理机制导致被害人休克或者昏迷,而被告本身精神有一定创伤后遗症,而将被害人因休克而不予反抗的行为看成对掐脖子行为无所谓,而加大了力度和延长时间,最终导致死亡后果。
二、关于量刑的酌定情节
从本案案情初步看来,被告致死一名无力反抗的妇女,且不主动自首。性质看是恶劣。但请法庭注意被告和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被告也不是预谋行凶,两人甚至还有比较良好的友情。被告由于自身的坎坷人生和身体残疾导致的性格弱点,可以说是一时冲动犯下罪行,被告母亲和外婆有精神病史,被告表示侦查机关也去江西了解过,然后在西南鉴定中心为其做了精神病鉴定,虽然鉴定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很难想象这种家庭的精神病史,会对被告的心理控制能力不产生一点点影响。
同时,被告脑部受过重创,原因是抓小偷时被砍伤,这也和侦查机关去江西调查,邻居表示被告人很好可以印证(关于被告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书里注明的)。并且被告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了二级残疾。医生虽然表示不影响精神,但是也表示以后不能激动。可见被告的脑部受伤还是给其造成了一定后遗症。
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告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冲动害死他人,并不表明被告就十恶不赦,无可救药。被告还是存在改造的可能。
被告虽然案发后由于恐惧最终选择了逃跑,但归案后也如实坦白了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有深刻悔罪的表现。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会见被告之时,被告表示自己活的没意思,希望法庭判其死刑,如果这次判了死刑,希望能把身体有用部分捐给需要的人。被告还要求辩护律师不要在法庭上陈述此情节,而是等一旦判决其死刑,再为其办理遗体捐献等手续。辩护人认为这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和勇于承担罪责并真诚赎罪的态度。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蒲浪
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